物業公司可以用停水停電的方法催收物業費嗎?
答:不可以。因為,用電用水是居民應當享受的基本生活權利,并不是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合同內容。物業公司只是基于歷史現實或受水電企業委托代收代繳水電費,沒有權利隨意停止供水供電。業主對于物業公司停水停電的行為可以向供水、供電企業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。
建筑物上物品脫落造成損失如何承擔責任?
答: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將承擔相應侵權責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
高層建筑中拋擲物品造成損失的由誰承擔?
答: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。
業主能否以樓上漏水為由拒交物業費嗎?
答:不能。樓上漏水屬于相鄰關系,樓下業主應當找樓上業主,要求其維修好漏水點,造成樓下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,物業公司(或業委會)可以組織協調,提供樓上業主的聯系方式,如樓上業主拒不整改的,樓下業主應當依法起訴。